執業藥師是通過考試后在藥學行業工作的相關專業人員,對于規范用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執業藥師分為執業中藥師和執業西藥師,如果工作需要,可以在考完西藥師后再考中藥師。不過不少人對于執業藥師考試還是不很了解,下面一起看下執業藥師考試簡介。
一、執業藥師考試歷史
1994年3月,原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局頒布了《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職發〔1994〕3號);1995年7月,原人事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布了《執業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職發〔1995〕69號),從此我國開始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1999年4月,原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的《人事部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對原有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明確執業藥師、中藥師統稱為執業藥師。
為進一步加強對藥學技術人員的職業準入管理,更好發揮執業藥師社會服務職能,促進執業藥師隊伍建設和發展,國家藥監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于2019年3月5日修訂并印發了《國家藥監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印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藥監人〔2019〕12號),對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職責、監督管理等進行新的調整。
二、執業藥師報考條件
1、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專學歷,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5年;
2、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3年;
3、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碩士學位,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滿1年;
4、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專業博士學位;
5、取得藥學類、中藥學類相關專業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1年。
三、執業藥師考試科目
1、藥學類考試科目
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專業知識(二)、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四個科目,四個科目均為客觀科目。
2、中藥學類考試科目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專業知識(二)、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四個科目,四個科目均為客觀科目。
四、成績、證書管理
參加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在連續四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考試成績原則上在考試結束后兩個月在中國人事考試網(www.cpta.com.cn)發布。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國家藥監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用印,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五、注冊登記
執業藥師實行注冊制度。國家藥監局負責執業藥師注冊的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指導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業藥師注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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